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聽說這本今天出(BOOK.88)《朋友遊戲闖關者3:小時偷針

書名:朋友遊戲闖關者(3):小時偷針,大時偷金
作者:萌木桃
繪者:久我山凡
譯者:伊之文
出版社:小熊
出版日期:2024/05/22

這篇與其說是工商推書文,不如說是我個人的翻譯筆記。

之前在噗浪發過我把日文「召喚」誤譯為「召喚」,「証言台」誤譯為「證人台」的噗,兩則都是出自這本書。

書中的法庭場景出現這樣的句子:
「証拠カードは、有利な証拠を召喚できます。」
「証人カードは、有利な証人を召喚できます。」
「真犯人カードは、真犯人を召喚できます。」

我的原始譯文是「『OO卡片』能夠召喚OO」,在處理證人那一句時曾直覺思考過:「一般來說,證人所搭配的動詞應該是傳喚才對吧?」但大概是我動漫看太多,從「卡片」聯想到發動魔法的那種召喚,自己腦補作者在這裡使用「召喚」一詞或許是想營造遊戲效果,完全沒想到要去日文字典查詢「召喚」的釋義。

假如我當初有想到要查字典的話,就能馬上得知日文「召喚」用於法律領域相當於中文的「傳喚」。至於「証言台」誤譯為「證人台」(正確應為「應訊台」)則是我犯下望文生義不求甚解的禁忌,直到出版社編輯來信討論,我才驚覺錯誤,真的很想挖個洞把自己埋了。即使是童書,遇到不熟悉的領域還是不該大意。

這個系列目前來到第三冊,編輯部給我不少意見回饋,例如我翻譯時顯得詞窮,第三集某一段「順手牽羊」重複三次,「但」、「卻」、「然而」使用次數過於頻繁等,編輯願意花時間和心力給我這些建議,我覺得很受用很感謝!

這一集的主題涵蓋「犯罪」和「法庭審判」,兩者都是我超愛的菜,也讓平時就關心司法的我得到很好的啟發。

在翻譯時,我有將日本的法規名稱代換成台灣的法規名稱,例如:

日本的「道路交通法」→台灣的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
日本刑法第230條「名誉毀損罪」→台灣刑法第310條「誹謗罪」
日本刑法第233條「信用毀損罪」→台灣刑法第313條「妨害信用罪」
日本刑法第231條「侮辱罪」→台灣刑法第309條「公然侮辱罪」
日本刑法第222條「脅迫罪」→台灣刑法第305條「恐嚇罪」

不過,最後印刷成書的版本應該是以譯註呈現台日法規的不同。至於小說情節中出現的犯罪刑期、能換取的點數和法規號碼(例如竊盜罪在日本刑法是第235條,在台灣是第320條;殺人罪在日本刑法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在台灣是十年),那些數字我都沿用原文處理,沒有去更動它們。比較特別的是,原書中的「輕犯罪法」、「電氣事業法」是日本特有法規,日本刑法第233條「業務妨害罪」在台灣似乎沒有完全相對應的法規(?)。

雖然我查了很多資料,找出台日法規內容描述最相近,也最符合書中情境的罪名,但我畢竟沒有法律背景,所以我建議出版社請專家審訂。也幸好有法律專業人士糾正我的錯誤,我自己也在製作這本書的過程中長了很多知識,相信大朋友和小朋友讀了這本書都會很有收穫。這邊就不洩漏太多劇情,敬請讀者親身體驗閱讀樂趣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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